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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 ||||||||||||||||||||||||||||||
| 2020-08-0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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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与背景 2018年-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要“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我省6个厅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农业部门要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定期开展运行监测,适时更新,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今年,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工作要点提出,“2020年,扶持并推介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原料基地共建、资源要素共享、联农带农紧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二、标准 由1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5个以上农民合作社、10个以上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共同发起构成。 河西地区: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750万元。 其他地区:联合体内农业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达到4000万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市场类联合体主体的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交易额不低于3亿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合计超过5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联合体基本情况。 (二)联合体章程、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四)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六)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七)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及带动增收证明。 四、认定程序 1.申报联合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 3.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联合体进行审核,并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 4.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报联合体进行实地考核、联合评审; 5.拟认定名单经公示后发布认定结果。 五、管理机制 甘肃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管理,通过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实现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向新认定的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颁发牌匾和证书,为通过监测评价的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更换证书。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回取消的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牌匾。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报表制度对辖区内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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