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危房改造的补贴没有发放该怎么办? | ||||||||||||||||||||||||||||||
| 2025-06-05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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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省财政厅、省住建厅重点参考各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要求、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预算规模、财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补助资金。 每年参考的因素,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要求等进行适当调整。为高质量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提高资金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对基础数据的审核调整机制,并可对分配测算结果适当进行增减幅控制。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可适时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上报任务进行核查并进行清算:对实际开竣工数明显低于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的地区,可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处罚。 市(州)县(市、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数、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材料和数据,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的制定、分解下达及支付资金等工作。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30日内完成制定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按财政部反馈意见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的整个流程,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省级补助资金应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备案。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按要求添加直达资金标识,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各市(州)县(市、区)要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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