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7月8日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天水市农业局 | 1.持证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区域、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变更主、副证载明事项、设立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 2.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具体内容如下: ①田间生产方面:技术负责人,作物类别、品种名称、亲本(原种)名称、亲本(原种)来源,生产地点、生产面积、播种日期、隔离措施、产地检疫、收获日期、种子产量等。委托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②加工包装方面:技术负责人,品种名称、生产地点,加工时间、加工地点、包装规格、种子批次、标签标注,入库时间、种子数量、质量检验报告等。 ③流通销售方面:经办人,种子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品种名称、包装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票据。批量购销的,还应包括种子购销合同。 3.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测,也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4.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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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09年11月29日起施行。本条例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第十七条: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决定》(甘政[2011]138号)。 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甘农牧[2011]413号)】 | 天水市农业局 | 1.对农药经营许可资质进行核查,检查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资质。 2.审查农药经营场所、存储设施、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农药质量标准、农药标签通则,是否执行农药购销台账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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