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2023-08-1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tssnyncj/2023-00019  发布机构  天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3-08-10
 文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政府会议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