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原则是什么?
2023-08-1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tssnyncj/2023-00018  发布机构  天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3-08-10
 文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政府会议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请问老师,近期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实施《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甘肃12316农药质量专家张明宗回答:

为规范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并于6月30日起实施。至此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具有了适用规则,这有利于促进农业行政执法水平能力提升,以更好地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推动全省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规则》第二条规定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规则》第三条则明确规定了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1、处罚法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在同一年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3、过罚相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维护法律尊严。

5、综合裁量。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主客观相关因素、从轻从重情形以及个案具体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裁量。

同时《规则》第四条对省、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切实实施《规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供省以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再如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如果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设定有农业行政处罚事项的,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还有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参照本规则和当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细化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