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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首违不罚”三要件是什么?在行政执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增强其操作性?
2023-05-2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3996636T/2023-03967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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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12316农药质量专家张明宗回答:

  自2021年7月15日起修订并正式实施的《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这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那么什么是“首违不罚”呢?实际上“首违不罚”就是从执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此次被《行政处罚法》采纳细化作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里需要执法部门理解把握好“首违不罚”的目的原则,它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如何确定“首违”,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且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当然还要准确理解“初次违法”的内涵概念,“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国家为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性,采取了如下的措施: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清单要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二是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免罚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是要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四是要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首违不罚”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近年来国家司法部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首违不罚”的这项规定,并以推行各地先进做法经验与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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