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农村妇女是否有权享有这个权利? | ||||||||||||||||||||||||||||||
| 2022-11-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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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农村妇女,请问一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中我是否有权享有这个权利? 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你咨询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关于妇女财产权益保障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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