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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2022-09-08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3996636T/2022-0803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09-08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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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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