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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地管理有什么规定? | ||||||||||||||||||||||||||||||
| 2021-12-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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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根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临时用地要突出耕地保护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临时用地应具有“可恢复性”这个要害,严格界定临时用地范围。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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