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等违法行为,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 | ||||||||||||||||||||||||||||||
| 2021-12-2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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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十五条的规定,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作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以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对两部门的执法职责进行大体的划分,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侧重于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对违法《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主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对于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主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两个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不得推诿扯皮,也不得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处罚款的数额标准两个部门要大体一致,不能畸轻畸重,一个部门一个标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给予当事人必要的陈诉申辩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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