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媒体问答(附带详细法条) | ||||||||||||||||||||||||||||||
| 2025-07-1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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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常见问题: 1-Q: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和职能是什么? A:定义(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职能(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2-Q: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权利有哪些? A:成员确认(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权利(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Q:成员身份丧失有哪些情形? A: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4-Q:不丧失成员身份有哪些情形? A: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5-Q:外嫁女能保留成员身份吗? A:能!法律明确禁止取消(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6-Q:什么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A:权力机构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7-Q:集体财产包括哪些?收益如何分配? A:财产范围(第三十六条)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收益分配(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8-Q:集体财产能分给个人吗? A:不能!永远集体所有(第三十六条)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9-Q:如何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 A:救济途径(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撤销权(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0-Q:如何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A: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11-Q: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扶持政策? A:财政支持(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税收优惠(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金融支持(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股权质押贷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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