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专题 | ||||||||||||||||||||||||||||||
| 2025-07-11 作者: 点击数: | ||||||||||||||||||||||||||||||
|
||||||||||||||||||||||||||||||
|
一、成员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本条释义】 本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组成和职权,并且强调,成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农村基层党组织研究讨论。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组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因为他们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自主地参加成员大会、参与作出决定。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权。1.制定、修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章程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基本遵循和依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最高准则。为保证章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制定、修改章程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2.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修改由成员大会决定,有利于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3.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才能充分体现全体成员的意志,增强决定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减少争议。4.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这是成员大会的一项基本职权,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实际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工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成员大会作出决定,能够充分发挥民主,真正将能够带领成员把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好的成员选举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5.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这是成员大会的一项基本职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所做工作的评价,也是一种重要形式的监督。6.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只能由成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理事会自行决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也应当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防止理事会、监事会决定出现以权谋私、裙带关系现象。7.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直接关系到每一位成员的切身利益,都应当由成员大会进行审议并批准。8.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依法使用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重要权利;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实质是确定每一位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直接决定成员的收益分配结果,这些事项都是成员权益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方案等,都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9.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出让、出租是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经营活动,使用集体经营性用地发展农村产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集体财产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10.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各项建设征收了大量集体土地,不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获得征地补偿费等费用,如何分配使用这些费用直接涉及成员利益,由成员大会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作出决定,无疑是十分必要的。11.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是新形势下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涉及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健运行,应当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防止和避免随意投资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12.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关系到全体成员的长远利益,理应由成员大会决定。13.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是兜底条款,一方面,法律法规可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职权;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职权,也可以修改章程增加其他职权。 三是成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农村基层党组织研究讨论。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讨论,再分别由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这样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和发展集体经济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有利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 二、召开成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主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会议的方式、成员大会的表决作出原则规定。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权利的过程。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会议。本条第1款还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成员大会的三种方式即现场参加会议、在线参加会议、书面委托参加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亲自到会议现场参加成员大会,不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包括代为投票表决。其中,书面委托的范围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的其他家庭成员。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外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行使权利,也可以避免随意委托可能带来的复杂问题。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表决方式。本条第3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从三个方面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表决。一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突出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联合的属性。二要求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三明确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成员大会的表决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依照本法第15条的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部分权利,应当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3/4以上成员同意。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能对特别重要事项的表决规定更高的比例,使作出的决议更充分地表达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成员大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有更严格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表决应当服从更高的要求。除此以外,其他相关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集体重大事项有不同规定的(例如表决通过土地承包方案),应适用本法。 三、成员代表大会组成、职权及召开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是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除外。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条释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召开成员大会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设立的,依法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立。考虑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的现实困难,以及召开成员大会的议事成本和议事效率。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可以依照章程的相应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章程没有规定的,不应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总体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慎重,特别是成员不是很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必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都直接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切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成员普遍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家庭成员之间(例如,同一家庭的妇女成员与男性成员之间)可能存在不同意见。随意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大会很容易被架空,可能由少数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少有机会由全体成员参与决策,有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一直没有机会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决定,明显不公平。而且,现代通信技术迅速发展,召开大规模会议的网络技术已经普及,借助网络技术,参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较高的效率召开较大规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在一起,相互知根知底,农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以户作为参与集体行动的基本单位的习惯,而且,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以来,村民代表就是由农户推选的,农民已经习惯于按户推选代表。基于这些因素,本条第2款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5户至15户选举代表一人。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组织机构,应当由适当数量的代表组成。而且,成员代表大会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较多的情况下设立的,成员代表的数量太少与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基础相悖,也不能充分代表全体成员的意志。为此,本条第2款明确,成员代表的人数应当多于 20人。 本条第2款还要求成员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推进,青年农民大都进城务工,留在村庄的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充分发挥妇女作用,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应当确保妇女在成员代表大会中有适当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原则规定,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推选确定妇女在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中的人数。 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的任期与成员大会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以便工作衔接。成员代表是农户家庭推选产生的,一般是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一定威望、能够得到认可的成员,成员代表集体行使职权,连选连任有利于成员代表大会更好地履行职权,应当允许连选连任。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是为了解决不能按照规定召开成员大会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由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不能如期召开的情况下行使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得到成员的授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志。但是,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代表组成,不能等同于成员大会,不能像成员大会那样充分体现全体成员的意志,因此,不能行使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一些特别重要事项,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对此,本条第4款规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是第1项、第3项、第8项、第10项、第12项规定的职权除外。因为第26条第1款第1项(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3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决定特定人员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12项(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发展和成员根本利益,均应当由成员大会作出决定;第8项(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第10项(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使用、分配办法)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成员最关心,最容易产生争议,由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缺乏代表性和权威性,容易引起纠纷,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本条第5 款对成员代表大会的表决作了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这些表决规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一致的。 四、理事会组成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本条释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有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起草会议审议的文件等职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建设中居于重要地位。本条从多个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构成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理事会的组成和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设置。理事会由3-7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必须设理事长,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近亲属不得同时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即应当实行回避。 三是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与连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与农村基层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便于统筹开展基层组织换届工作,协调好各基层组织负责人的人选,实现农村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同步换届选举,有利于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 四是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内依照职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对外可以直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从事履行职权所需要的民事行为甚至经营活动,即可以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活动,并且其依法行为的后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承担。 五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理事会成员选举中的作用。一方面,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另一方面,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五、理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六)起草投资方案; (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释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当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管理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事务。本条具体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职权,以便理事会行使职权有所依据和遵循。 依据本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主要享有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作出决定的主要形式是召开会议。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实践中通常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或者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既是行使职权,也是履行职责和义务。 2.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理事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是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需要通过理事会得以执行和落实,因为理事会直接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要求他们落实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3.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纲领性文件,不仅规定成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民主管理、收益分配等各方面内容。制定、修改章程的权力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确定修改章程后,应当及时起草章程修改草案,提请成员大会审议。 4.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构,有权批准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有权制定、修改内部管理制度,理事会应当根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集体经济发展目标、经营方针,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理事会还负责起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提请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5.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方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方案,是集体财产经营管理的最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经济利益,应当由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理事会应当按照成员大会的要求起草这些重要方案。 6.起草投资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需要投资的,理事会应当根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起草投资方案,提请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7.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中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务情况,成员最为关注,应当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方案;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情况,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根据经营情况和收益水平,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并提交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8.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为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解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决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理事会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9.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这是理事会的基本职权,也是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集体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包括集体财产的投资运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并且进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维护集体和成员利益。 10.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理事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负责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在开展集体土地等集体财产的承包出租、入股的过程中,由理事会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入股协议等,并且负责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集体土地及生态环境等。 11.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监督权,有权监督理事会成员依法谨慎、勤勉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必要时可以对理事会工作提出质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和集体事务的处理有意见,依法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议,这些质询、建议由理事会负责接受、加以处理并作出答复。这是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理事会的日常监督的重要体现。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除以上职权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还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情况,规定理事会享有其他职权。 六、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具体规定。 【本条释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实际负责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事务,召开理事会会议是决定日常工作重要事项的基本方式,本条对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作出原则规定。 根据本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召开会议,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主要是研究、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的相关问题和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利益关系重大,理事会成员应当尽可能参加会议,参与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因此,本条要求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有效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本条第2款从两个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表决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和特殊经济组织,其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都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的表决同样实行一人一票,以体现劳动群众联合的特征。二是明确表决通过的最低要求,即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理事会会议研究、讨论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提出相关建议、作出相应决定,理事会的表决应当要求较高的赞成票,而且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多,有时出席会议的人员更少。为防止个别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本条要求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而不是参加会议的理事过半数同意,确保理事会多数意见作出决定。 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其意见应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理事会及理事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表决时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第3款授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各有差别,特别是理事会的人数只有3人、5人或者7人,而且相互都是熟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七、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及召开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本条释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的权利,但实践中,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年在外工作、生活,客观上难以进行监督;不少成员存在“搭便车”心理,缺乏监督的积极性;有些成员因年老体弱、生病、未成年等种种原因缺乏监督能力,完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监督,可能难以发挥预期作用,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需要成立监事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1-2名监事,行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监督权。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监事会,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成员较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行使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监督权。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较少,集体经营性财产不多,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对简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监督任务不重,可以由1-2名监事负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监督,实际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内部监督职权主要是,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本条第1款还授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组织进行内部审计,明确在必要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等进行内部审计;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日常监督的情况,如果发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存在问题需要深入查清,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等进行内部审计,并且有责任将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解情况,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权益。 本条第2款授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作出规定。 |
||||||||||||||||||||||||||||||
| 【关闭窗口】 | ||||||||||||||||||||||||||||||
无障碍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