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旅游强省建设的安排部署,提高甘肃省在文化旅游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实施方案》《甘肃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43309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信息处,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联系方式:0931-8411250(邮编:730000)。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5年7月20日18时。
附件:甘肃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7月14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的安排部署,提高我省在文化旅游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实施方案》《甘肃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项目(下称“项目”),是指根据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发展重要领域实践需求设立的研究项目。该项目旨在发展新时代甘肃艺术科学,促进其繁荣发展;同时,围绕全省文旅行业技术研发与技术集成应用创新,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专门用于支持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甘肃文旅建设。
第四条 项目由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基层单位和社会各界申报基础上组织评审选定并安排实施,由项目负责人依托项目承担单位带领项目组成员在约定时间内进行。
第五条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项目组织方式,面向本省、自主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在甘肃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项目应紧密结合甘肃省文化旅游领域的实际需求和发展目标,重点支持艺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应用方向的研究与应用:
(一)艺术科学研究项目:根据《全国艺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甘肃重大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选题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发展规律,主要包括艺术基础理论研究,戏剧戏曲研究,影视与新媒体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音乐、舞蹈、美术与设计艺术研究,文化艺术管理研究及文化数字化技术基础研究等。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二)科技创新应用项目: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实施方案》,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技术集成与应用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包括:行业新研究、新创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研究;以河西走廊遗产、黄河文化、敦煌文化等特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利用为重点;数字技术在文物保护、非遗活化、智慧旅游等方面的研究和应用;文旅融合新业态、新模式的实践研究;旅游统计实务及监测评估的技术创新与应用研究;实施面向乡村振兴的文化旅游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研究等。
第七条 项目统一划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委托项目四个类别。
重点项目为涉及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项目。
一般项目为推进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发展相关领域和相关区域重点工作部署,需要关注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项目。
青年人才项目为鼓励年轻科研人员围绕甘肃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技术探索的项目。
委托项目为围绕甘肃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核心工作,需要积极回应现实的研究项目。经省文旅厅党组审定后,采取邀请招标或实行特别委托的方式实施。邀请招标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同时建议明确特别委托的约束条件,避免滥用委托项目滥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由省文旅厅科技信息处承担日常工作,相关单位(甘肃省文化艺术研究院、文理学院)配合完成,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省级战略部署,紧密结合我省文化旅游实际需求及科技发展趋势,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开展项目立项、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下达项目任务书;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点问题;
(五)组织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
(二)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资金使用情况等;
(四)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五)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及财务决算报告,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推动项目成果转化与应用;
(七)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牵头推动项目实施、总结、成果验收、资料汇交等具体工作,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及时解决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确保研究目标实现,并接受省文旅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需要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应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职称,一般项目的申请人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较强的创新潜力和研究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本科研项目一项课题,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本年度其他省级文旅科研课题的申报;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甘肃省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及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六)申报项目不得与已立项的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内容重复;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限制申报;
(七)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八)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在申报材料中。
(九)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项目负责人能否胜任该项目的研究工作以及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由多人参加的研究项目,必须明确一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受理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需要进行专家质询论证或现场考察;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提出拟立项意见,报厅党组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 对拟立项项目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通知,项目实施期限按项目立项通知下达月的下月起计,以月对月计算,项目周期为1—2年。
第十六条 收到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要求签订任务书,经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省文旅厅。
第十七条 任务书主要涉及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省文旅厅科技信息处要在厅年度文化旅游资金中设立项目资助费用预算并报请厅党组审定,根据重点工作方向细化项目补助标准。项目资助经费在立项后一次性全额拨付。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予以配套相关经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补助额度和落实的配套经费编制支出预算,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和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省文旅厅备案。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文旅厅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支配使用项目经费,所有支出应遵守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该项目经费使用账目,如实编制经费决算表,并接受省文旅厅的检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后期相关研究或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表补助。
第二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工作条件和其他资源保障,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多个单位共同参加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分目标、分阶段落实项目任务书的各项任务,明确项目团队人员分工,协调参与单位,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对项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考核指标、项目骨干、实施周期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听取项目负责人意见并做必要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文旅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绩效目标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使用支出情况经承担单位组织审核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省文旅厅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执行。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终止建议并经省文旅厅批准后实施,或由省文旅厅予以终止。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或者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三)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或因自筹经费不能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开展的;
(四)发生重大政策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五)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六)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七)因不可抗拒因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八)发现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九)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十)中期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验收的;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第二十八条情形终止的项目,省文旅厅拨付的项目经费应督促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全额退还。被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甘肃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十条 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项目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项目立项时间、研究周期;项目批准经费、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鉴定、结项、出版情况;项目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六章 结项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后1个月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结项和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结项报告、研究报告、论文、论著、标准、专利等任务书中所规定的成果资料。
第三十二条 结项和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和经批复的项目变更材料为依据。验收在报告审查、专家质询等基础上,形成结项鉴定意见和验收结论。结项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从项目专家库中选取,由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行内技术专家、财务专家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二)专家应来自非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
(三)来自厅直属单位外的专家不少于1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验收工作,并科学地作出结项和验收结论。项目结项和验收结论包括通过结项和不通过结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通过结项:
(一)项目完成情况未达到目标任务的90%;
(二)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按规定报告并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四)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等。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结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提交结项验收申请。
第三十七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完善项目验收材料并完成成果登记。由省文旅厅颁发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
第三十八条 省文旅厅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加强对甘肃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我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级文旅科学研究、艺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研发以及省级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基础研究等申报条件的项目,省文旅厅从省级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四十条 项目所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甘肃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甘肃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