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周周谈㉙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摘录三)

发布日期:2025-04-28 11:54
信息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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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摘录三)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估:

(一)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遗漏的;

(二)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不明确的;

(三)办案机关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评估材料的;

(四)办案机关对涉案文物有新的鉴定评估要求的;

(五)鉴定评估报告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六)其他需要补充鉴定评估的情形。

补充鉴定评估是原委托鉴定评估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原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

第三十九条办案机关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重新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评估。

第五十三条对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鉴定评估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开展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文物的鉴定评估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尚未登记公布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已生效判决采纳的鉴定评估意见,依法开展登记公布工作。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