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周周谈 ⑳丨甘肃省文物行政执法信息执法通报和文物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25-02-24 09:38
信息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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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行政执法信息执法通报和文物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基本要求


一、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敦煌研究院及其下设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石窟保护管理机构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或书面抄告等方式,相互通报下列文物行政执法信息。
(一)上级或同级出台的涉及文物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及执行情况等;
(二)涉嫌文物行政违法的线索、案件;
(三)与文物行政处罚相关的文物行政检查、监督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等方案、计划和总结,行政许可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通报的信息。
涉嫌文物行政违法线索和案件及时通报并按照职能权限移送;涉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的执法检查或专项行动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按照工作进度要求相互通报;其余信息在本单位收到、印发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
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敦煌研究院发现涉嫌文物行政违法线索,认为应当予以立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联系单方式移送有管辖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市州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涉嫌文物行政违法线索,视情况同步书面抄告县区文物行政部门。
发现涉嫌文物行政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或案情紧急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先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存证据,现场联系有管辖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24小时内移送。
移送涉嫌文物行政违法线索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附送案件来源、初步证明涉嫌违法相关证据等材料。
三、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办理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办理情况;案件属于移送的,办理情况同步抄告移送部门。案件办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案件属于移送的,办理结果同步抄告移送部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移送案件线索不予立案的,应向移送案件线索的部门书面告知不立案原因及依据。文物行政部门对未予立案的移送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立案的,可书面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裁决。
四、其他要求 
(一)涉嫌文物行政违法线索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属于突发事件的,按照《甘肃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步处置报告。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重点内容。
(三)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通报,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文物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协调推进重点联动执法等工作。
(四)综合性文物保护事业单位、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报移送涉嫌文物行政违法线索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引自《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做好全省文物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工作的通知》(2023年)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