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周周谈⑬丨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四)

发布日期:2025-01-06 09:49
信息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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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四)


第四章 文物安全措施(一)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实无法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文物安全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操作培训合格证或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无专门管理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由直接责任单位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文物巡查看护。对于文物价值大、分布范围广、管护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服务公司等进行管护。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执行“县级季检、市级半年检、省级年检”,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日检、部门周检、单位月检”,未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周检、单位月检”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加大随机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发等各类建设工程,严格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三级及以上博物馆,经属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部门联合评估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所或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