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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周周谈④丨燃香安全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24-11-25 09:42
信息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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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香安全基本要求
一、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制度(可包括燃香点、存储点设置的条件、数量及规模,检查和处理的具体时间及频次,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焚香炉、亭等燃香点宜设置在殿堂外较为空旷的地带。
三、燃香点的设置应与储存点相分离。
四、燃香类产品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
五、燃香点设置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标识,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
六、应设置燃香安全、防火等警示标识。
七、燃香点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八、当风力达到或超过四级时或天气持续干燥,应加强对燃香点和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停止燃香活动。
——参考资料:《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26529-2011)、《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
(甘肃省文物局
安全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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