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局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本局不能确定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要会同市委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务信息,要会同市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在征求权利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为: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八、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