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发〔2016〕515号
各市、州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我们研究修订了《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甘工信技[2010]537号)同时废止。
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16年12月20日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设立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监督管理工作。省工信委负责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州)工信委根据省工信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六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二)有良好的创新机制,企业创新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年成功研发新产品新技术5项以上;
(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2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四)有良好的研发试验条件,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
(六)企业与省内外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
(七)企业近三年无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州)工信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工信委发布的通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省工信委。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B107-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第八条 省工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国家及省有关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运行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做到职责清晰,工作高效。
第十一条 鼓励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科技力量以产学研联合方式参与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立由技术、信息、规划、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机构,研究企业技术创新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应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企业负责解决。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企业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企业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及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对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及时跟踪国内外行业前沿技术和发展动态等。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长中短期项目,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每两年对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考核评价。非考核评价年度,企业技术中心需报送技术中心评价表作为统计依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在年度评价时提出申请一并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5);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B107-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第十八条 省工信委在考核评价年度及时下发通知,市(州)工信委对本地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于5月31日前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不按规定上报考核评价材料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重点创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研发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创新成效显著的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的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在申报认定和考核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审和考核评价第三方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严格保守被认定考核企业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规定的,取消资质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甘工信技〔2010〕53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形式、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州工信委推荐意见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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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下属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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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 统计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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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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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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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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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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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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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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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和试验费用发展支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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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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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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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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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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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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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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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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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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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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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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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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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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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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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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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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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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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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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获甘肃省、国家优秀新产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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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
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
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 月1 日
至12 月31 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4、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5、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费用情况、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企业研发设备原值、研发项目、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获甘肃省、国家优秀新产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2.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写,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合并填报。
3.研究和试验费用发展支出: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填报,参股公司不列入。
4.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时间10%以下的人员。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填报,参股公司不列入。
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6.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7.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8.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9.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和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和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10.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并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机构的数量。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5.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6.新产品销售收入:
对于制造业企业: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来产品具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产品。
对于建筑业企业: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销售收入。
对于服务业企业: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做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销售收入。
17.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8.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19.获甘肃省、国家优秀新产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甘肃省优秀新产品、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附件3:
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附表1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单位:千元)
研发经费情况 | 金额 |
1.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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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人工费(包含各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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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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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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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形资产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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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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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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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仪器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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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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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省内研发机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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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省内高等院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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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省内企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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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省外企业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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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
及相关情况”(107-2表一致)。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参股企业不列入。
附表2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所属单位 | 职称 职务 | 技术 领域 | 学历 | 专家类型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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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为为月份。
(2)“专家类型”按照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分类及代码:1.国家有突出贡献
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
贴获得者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获得者;
7.博士;8.在站博士后;9.其他类型专家(请具体说明)。
(3)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附表3 企业研发设备原值表
附表4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研发项目信息表
注:(1)“项目来源”按照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1.国家科技项目;2.省级科技项目;
3.市级科技项目; 4.企业自选项目;5其他研发项目。
(2)“项目合作方式”按重要程度选择相应代码填写:1.与省内科研机构合作;
2.与省内高校合作;3.与省外科研机构合作;4.与省外高校合作;5独立研究;
6.其他。
附表5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注: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
书复印件。
附表6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表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与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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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填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2)标准类型请按照相应分类代码填写:1.国际;2.国家;3.行业。
(3)颁布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后2位为日期。
附表7 获甘肃省、国家优秀新产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注:获优秀新产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件4: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 要求 |
创 新 投 入 | 创新 经费 | 21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8 | 万元 | ≥4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3 | % | 分档 |
创新 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7 | % | ≥1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4 | 人 | ≥1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4 | 人月 | ≥10 |
创 新 条 件 | 技术 积累 | 9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5 | 项 | ≥3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4 | 项 | ≥5 |
创新 平台 | 10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4 | 万元 | ≥300 |
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 | 3 | 个 | ≥1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3 | 个 | ≥1 |
产 出 与 效 益 | 创新 产出 | 18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4 | 项 | ≥3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4 | 项 | ≥1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6 | 项 | ≥5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4 | 项 | ≥1 |
创新 效益 | 27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1 | % | ≥20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11 | % | ≥15 |
利润率 | 5 | % | ≥5 |
加分 | 获甘肃省、国家优秀新产品、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 | ≤ 3 | 项 | ≥1 |
扣分 | 企业经营亏损 | ≤ 3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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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 4 档:主
营业务收入 10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 1.0%,主营业务收入 50-100 亿元
(含100亿元)的企业为 1.5%,主营业务收入 10-50亿元(含 10 亿元)的
企业为 2.0%,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以下的企业为2.5%。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
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每项加 3 分,一等奖每项加 2 分,二等
奖每项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3分。
二、行业系数
行业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 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业 | 1.5 | 1.5 | 1.5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2.0 | 2.0 | 3.0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2.0 | 3.0 | 3.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2.0 | 3.0 | 3.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 制品业1.0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 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2.0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他 | 1.5 | 1.0 | 1.0 |
说明:1.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
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
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主要依据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大型工业企业统计数
据测算得到。
3.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
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
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适时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5: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