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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4-16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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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市科发〔2015〕16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市专利质量和拥有量,依据《甘肃省专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一)本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以本市经常居所作为专利申请地址)的个人;

    (三)在本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四)共同专利申请,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四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资助专利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按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资助,根据申请专利的类别和阶段来确定资助的标准额度。

    (一)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额度:

    1.对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件资助。

    2.对申请的PCT专利给予5000元/件资助。

    (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阶段资助额度:

    对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500元/件资助。

    (三)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额度:

    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水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盖章的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五)缴纳专利费用凭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费用的,提交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国外专利或PCT专利的,提交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获得授权的还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为单位须提供单位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明、所在学校学生证等)。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八条  资助资金支付方式:

    (一)申请人为单位的,资助资金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资金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申请人接到领款通知后,凭身份证明材料(或单位介绍信、个人授权委托书)来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要在付款凭单上签字确认;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专利,领款人需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方可领款。

    第九条  职务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

    单位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70%以上用于奖励为该专利的研究开发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条  要求资助申请费的,应自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的资助申请,应自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

    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专利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经费及上级部门的下达经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本地区专利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对申请资助的项目加强检查、监督。在申请资助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5日后生效。原《天水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天知发〔2005〕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