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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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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市科发〔2015〕13号

各县区科技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及天水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天水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3日          


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及天水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是指对天水市科技局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示计划项目范围。按照天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确定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逐步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及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的项目不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示形式。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天水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限。公示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程序。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由天水市科技局统一进行,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反馈意见受理。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示内容向天水市科技局提出意见。法人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应实名反映并注明联系方式。对于匿名反映的意见,不予受理。

    第九条  天水市科技局对反映的问题,将认真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存在科研诚信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将取消所申报项目立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将及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