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人大八届一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答复 | ||||||||||||||||||||||||||||||||||||||||||||||||||||
| 2022-08-09 阅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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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宽余、王营、庞国斌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天水至平凉段高速公路“降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提出的“关于降低收费标准”的问题,《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凉至天水等8条高速(含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期限的批复》(甘政函〔2020〕117号)中,对客车、货车收费标准均有明确规定,以1类客车通行秦安至天水北收费站为例∶类客车(9 座以下的小客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0.50元/公里,加征隧道费 20元/车次(全线隧道里程共计40.345公里,车辆通行加征隧道费0.496元/公里),秦安至天水北收费站1类客车MTC(人工车道)车辆通行费33.447×0.5+8.549×0.496=20.96元,MTC(人工车道)车辆按计费规则四舍五入取整至元,收取 21元;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按正常通行费的95%优惠,费用:20.96×95%=19.91元。另外,《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甘交财审函〔2020〕306号)明确规定∶“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组织做好公路收费工作”,因此,现阶段降低收费标准暂无相关政策法律依据。 建议中提出的“关于延长收费期限”的问题,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费期限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确定,现阶段延长收费期限暂无相关政策法律依据。我们将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适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申请争取。 感谢你们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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