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规范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以下简称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实施办法》,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每年7月份之前由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发出申报当年度开发区质量奖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并在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gstskfq.gov.cn)向社会公布。
申报通知发出2个月内,由评审办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和组织进行申报工作。申报原则和条件按照《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实施办法》第三、四、五、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a)企业和组织概述(简介)。字数限3000字以内(内容要求见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
b)自我评价报告。企业或组织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限6万字以内(含图表);
c)《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或组织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完整(见附表);
d)证实性材料。企业或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e)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企业或组织应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本企业或组织近三年的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
其中a)、b)、c)项需提供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d)、e)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1)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广泛征求申报企业或组织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和加盖公章,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至评审办。
(2)每个园区每年推荐申报开发区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
(3)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期后,评审办不再受理任何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1)评审办组织人员对各园区推荐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c)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或组织贯彻实施GB/T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的基本情况。
(2)评审办向开发区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了解和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况。
(3)在材料审查和了解核实的基础上,评审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1.评审办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的组成情况,组织邀请评审专家分行业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每个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
a)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某个评审员独立阅读若干个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评审员阅读后,进行评审并记录有关情况;
b)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性意见,并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按要求进行打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是否推荐该企业或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程序。
3.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后,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按不超过最多评奖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即不超过6家)。
1.组建评审组。评审办按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或组织的行业组成情况,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各评审组至少应包括1名熟悉本行业的专家。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审组。
2.开展现场评审。各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a)由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评审组承担评审的各企业或组织的现场评审计划;
b)现场评审计划编制完成后,评审组应与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沟通并得到其确认;
a)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明确现场评审的要求和评审组成员的分工;
评审员根据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并经评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其他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a)召开首次会议。参加对象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企业或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会议人员应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内容有:
②评审组组长向企业或组织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企业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
c)召开评审组内部会议。评审组组长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评审组内部会议,沟通现场评审的情况,掌握各评审员的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企业或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包括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听取企业或组织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应组织全组评审员进行合议,根据现场评审过程获取的信息和证据,对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f)召开末次会议。参加对象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企业或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会议人员应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内容有:
①评审组组长概述评审过程,评审人员分别对各自评审的内容进行讲评,提出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a)影响企业或组织经营的关键因素,企业或组织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企业或组织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企业或组织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的结果;
d)企业或组织的主要经济指标、社会贡献程度在市内同行业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企业或组织贯彻以人为本,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企业或组织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企业或组织的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水平;
(1)各评审组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和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提交给评审办。
(2)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汇总,按照现场评审得分结果,并结合在各行各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不超过6家)。
1.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召开会议,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评审办主任或副主任介绍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
(2)评委会成员对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及其相应的申报材料和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审查和评议;
(3)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每位成员赞成的企业或组织数不超过3家。
2.列入初选授奖名单的企业或组织的得票数必须达到评委会与会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符合得票数要求的企业或组织数小于等于3家的,按实际符合数确定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符合得票数要求的企业或组织数大于3家的,按得票数前3名确定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1.评委会在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的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告知反映问题的途径和联系方式。公示期限为15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2.社会各界反映问题应以实名或可联系的方式进行。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问题反映,不予受理。
3.评审办负责社会各界反映意见的受理,并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反映问题的举报人的信息,评审办应予以严格保密。
4.评审办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对涉及的每个企业或组织分别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交评委会各成员审查。
1.由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以会议或发函的方式,征求评委会各成员对公示期间所反映问题的审查意见,最终确定拟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2.拟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由评委会提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由管委会主任签发表彰通令。
3.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各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对获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广泛的宣传。
由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会议,对获得开发区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家企业或组织各10万元。
监察部门要参与对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评委会、评审办、评审组和受评审企业或组织的监督。
1.评审过程是否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3.评审员及其他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4.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受评单位)在评审过程中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1.开发区监察部门指派机构或人员对评审过程及评审双方进行监督,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单位监督反馈机制,由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是否遵守规定进行评价,并向监察部门或评审办反馈情况。
3.对评审人员或受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反映,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监察部门应按规定向评审办提出处理建议或直接作出处理。
4.评审办应按相关法规或《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评审人员或受评单位作出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报材料由申报表、企业或组织概述(简介)、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申报表、企业或组织概述(简介)、自我评价报告需提供一张电子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合并装订成册);证实性材料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并辅以目录和页次。
2、申报表应全项目填写,具体要求见各表后“注”。需按年度填写的指标,系指申报年份前三年(连续)的指标(特别注明的除外)。如表内填不下可另加附页或自行复印表格,未填项要说明原因。
3、企业或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4、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应对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说明实施卓越绩效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
5、证实性材料包括企业(组织)的法人主体资格证件(企业为已加盖上年度年检戳记和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市场准入的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类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已获取的各类体系认证(含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证书复印件;销售额证明(由所在市州级统计部门出具并盖章)、纳税证明(由所在市州级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注明应纳税金额、实际纳税金额)、出口创汇证明(由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三废治理达标证明(由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申报前一年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复印件;前三年获得市、省级以上质量荣誉(包括品牌)的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图及企业(组织)自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实性材料等。
6、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园区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在表14上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
7、为便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与申报企业(组织)联系,请在表2的“联系方式”中详细填明本企业(组织)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信息。
1、已充分了解《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实施办法》及其评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
2、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获得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后,同意向社会公开本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先进经验和方法,并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同意派出中层管理人员参与下一届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工作。
4、严格按规定宣传和使用所获得的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荣誉及奖牌和标识。
注:1、经济类型指国有、有限责任、股份、集体、联营、私营、港澳台资、外商投资企业等。详见国家统计局2001年颁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2、企业规模划分详见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发的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暂行标准》。
4、带“□”的项目,请在符合项的“□”内打“√”。
企业(组织)获得市、省级以上质量(品牌)荣誉情况:
注:带“□”的项目,请在符合项的“□”内打“√”。
□市级以上科技进步 等奖:□国家级 □省部级 □市级
□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 □省部级 □市级
□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鲁班奖 □飞天奖 □麦积奖
注:带“□”的项目,请在符合项的“□”内打“√”。
注:1、如有多类别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请分表填写。
2、产品“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较多的,可自行添加栏目或另附页。
3、“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的划分按《工业产品质量指标解释》规定执行。其中优等品为产品采用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一等品为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合格品为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不属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标准类型。建筑业可根据行业情况调整为优良率和一次交验合格率。
注:1、第9项社会贡献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社会贡献总额包括工资、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净利润等;
2、第10-16项指标填写请参见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的要求。指标的内容及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税金总额为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
其中:成本费用总额为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
其中:由于工业增加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而职工人数不含价格因素,因此应将增加值价格因素予以消除。具体方法可采用总产值价格变动系数消除价格影响。
α1、α2、α3——分别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的加权数,统一规定为:α1=1.0,α2=0.8,α3=0.6
有关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的划分标准与表4“注3”同。
4、“安全指标”按行业要求的项目填写,并提供行业指标要求(可另附页)。
5、对于非制造业,第16-19项指标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剪裁,但需说明理由,并在自我评价报告中详细说明本行业的相关经济指标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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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特性指标不合格或有违法行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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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可根据所属行业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的实际情况填写;
2.在相关的符合项的“□”内打“√”并附具体情况说明。
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