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开展入河排污口巡查,在利用无人机巡查后川河时发现黄门镇下成村段以西1.2公里处一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砂土料。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查明该处砂土料为某建筑石料加工厂所有,现场裸露的砂土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
该建筑石料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24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对该建筑石料加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一是积极落实“非现场”执法各项措施,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加大了对无人机飞检等“非现场”执法手段的使用频次,将新科技新装备与生态环境执法紧密结合起来,精准锁定违法行为,高效指导现场核查,有效实现辖区内污染源监管从“人防”到“技防”。二是利用无人机等先进装备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生产的干扰,做到“日常不扰”“无事不扰”“守法不扰”,同时有力促进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