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914629N/2021-04205
- 组配分类: 市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1-01-05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21-01-05
- 标题: 《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解读
《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解读
一、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依据: 国务院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精神。
三、 改革目标: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四、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分担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
五、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共担,按照中央和地方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分级承担,秦州区、甘谷县、武山县和清水县等非深度贫困县区,省、市、县区按照8:1:1比例分担;麦积区、秦安县和张家川县深度贫困县区在2020年全部由省级分担,从2021年起,省与市、县区按照9:0.5:0.5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共担。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补助部分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与县区分担,市级不承担,基数部分省与县区分担标准保持不变,2019年起提标部分实行省与县区分级承担办法:秦州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等非深度贫困省级和县区按照8:2担;麦积区、秦安县和张家川县等深度贫困县区在2020年全部由省级分担,从2021年起,省与县区按照9:1分担。
2.医疗救助。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市县区予以补助,并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
1.国家基本三项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国家基础标准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区分级承担办法,秦州区、甘谷县、武山县和清水县等非深度贫困县区,省、市、县区按照8:1:1比例分担;麦积区、秦安县和张家川县深度贫困县区在2020年全部由省级分担,从2021年起,省与市、县区按照9:0.5:0.5分担。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我市提标部分市县按照5:5分担。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补助。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秦州区、甘谷县、武山县和清水县等非深度贫困县区,省、市、县区按照8:1:1比例分担;麦积区、秦安县和张家川县深度贫困县区在2020年全部由省级分担,从2021年起,省与市、县区按照9:0.5:0.5分担。在省级标准基础上我市提标部分,市与县区按照5:5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省级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市、县区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
相关文件:[天政办发〔2020〕135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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