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914629N/2018-00117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02-07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18-02-07
- 标题: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水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天水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公文管理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行政机关公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公文产生的同时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发文单应具有公开属性标注栏。公文印发时,应在版记处标明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公文起草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起草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七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公文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分类处理。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信息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本机关网站或其他适当途径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流程、业务信息、统计数据、执法记录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及规章决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