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230611-132415-542
- 组配分类: 市政府部门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汇总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21-01-15
- 标题: 天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天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0年,我委秘书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年来,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拓展,公开形式日趋多样,公开制度得到较好执行。现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等六个方面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将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委秘书处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与民商事仲裁工作的保密性要求相结合,进一步界定公开的范围,多方收集应公开的信息,对信息及时公开,采取向上级报送、在天水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向《天水日报》供稿等公开方式,主动宣传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满足社会信息需求,推动民商事仲裁工作的发展。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我委秘书处主要领导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今年4月,秘书处制定了《天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信息报送规定》,实行信息撰写和报送责任制,确保每月必须完成10条信息报送任务,逐步提高信息撰写质量,2020年,我委秘书处向市政府共报送信息85条,主要内容为秘书处平常工作动态,被采用的优质信息共4条,在全市机关单位中排名11。同时多次利用办公会组织传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形成秘书处领导亲自抓与相关科室负责人全力抓相结合,日常工作由综合事务科牵头落实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及培训,完善内部政务公开、受理投诉、监督查处等机制。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落实,确定专人管理天水仲裁委员会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并对网站和公众号内容及时更新,使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制度落实,信息完整。我委秘书处建立完善了政务公开内部协调、保密审查、受理投诉、监督查处等制度,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及时、正确,没有泄密事件的发生。及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公开了机构信息、仲裁指南、工作动态等。建立和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利用本市政务中心群众接触面广、人流量大的特点,确定在政务中心大厅设立的仲裁立案咨询服务窗口为现场受理“依申请公开”场所,派出工作人员办理有关仲裁法律问题的咨询、立案及文书送达等业务,使仲裁工作深入群众。建立健全内部公开工作制度规定机制,扎实推进内部公开工作。将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处级干部竞争等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关心的问题,明确为对内公开的内容,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更新及时,方式多样。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又是做好仲裁宣传的需要。2020年,我委秘书处在天水仲裁委员会门户网站累计发布各类信息29条,主要涉及上级精神、政策发布、工作动态、工作亮点、案例分析等5大类信息,目前,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可以在天水仲裁委门户网站进行查询;在《天水日报》等其他媒体上刊发信息10余条;共答复来电来访咨询一百余件。同时,我们注重利用新媒体扩大仲裁宣传的社会面,5月29日,秘书处委托天水金翼传媒公司在网络新媒体“今日头条”上推送的“天水仲裁委在市政务大厅开设立案窗口”的图文资讯,24小时内点击量超过7万次;11月26日,秘书处根据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的部署与要求,以秘书处驻武山县城关镇刘湾村第一书记兼帮扶工作队长为原型筹拍的助力脱贫攻坚专题微电影《山乡又见活水来》,在今日头条推荐页全网首发,同时在抖音号、快手号、视频号、腾讯视频等新媒体上播放,得到了广泛关注,点击量达到了200余万次。相较于过去在报纸等传统平面媒体发布宣传报道的做法,大众知晓度有了显著提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 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记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以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0年,我委秘书处坚持宣传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认真做好政府公开各项工作,为营造天水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因仲裁专业性较强,较注重对商事主体的宣传推广,对普通民众的宣传方式不够灵活多样,还没有做到简单易懂;二是因仲裁是专业的纠纷解决方式,平时对具体仲裁程序的指引还不够详尽到位。
(二)改进情况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把主动公开作为常态工作,及时、准确的更新公开的内容,增加公开的数量。
三是扩大公开范围,大力宣传仲裁工作职能和工作范围,进一步保障群众对仲裁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是拓展公开渠道,不断加强网站建设,充分利用天水仲裁委员会网站和微信平台,尽最大可能方便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仲裁工作的满意度。
信息公开是一项需长期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目前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和上级领导的要求、与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今后,我们将投入更多的人力,付出更多的努力,花费更多的精力,争取更多的财力,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向深层次发展,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对仲裁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对仲裁工作的满意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不存在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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