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发[20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类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专家库
2.4 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报告
3.2 信息报告
3.3 应急值守
4 应急处置
4.1 响应程序
4.2 先期处置
4.3 扩大应急
4.4 响应措施
4.4.1 人员疏散
4.4.2 医疗救治
4.4.3 受灾群众安置
4.4.4 社会治安维护
4.4.5 信息发布
4.5 市应急指挥部响应职责
4.6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宣传与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型城市综合体及人员密集区等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1.5 分类分级
火灾事故按照灾害损失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Ⅳ级(一般)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Ⅲ(级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Ⅱ级(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上述关于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天水市政府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天水森林消防大队、市气象局、中石油天水石化公司、国网天水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天水分公司、民航天水机场分公司、天水市自来水公司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定事项。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承担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工作;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3 专家库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 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季节转换和天气变化因素,针对本地火灾隐患及发生特点,加强火灾预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改进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报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督办整改。
3.2 信息报告
凡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市政府报告。同时,事发地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火灾,事发地县(区)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确实难以全面、准确掌握火灾事故情况的,事发地县(区)政府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并说明原因,在后续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信息,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有关领导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 应急值守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
4 应急处置
对应火灾事故分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4.1 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Ⅳ级火灾事故时,由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Ⅲ级火灾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Ⅰ级响应: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Ⅱ级、Ⅰ级火灾事故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级预案和联动机制,积极协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事发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人员车辆疏散和警戒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相关数据;事发地住建部门负责协调供水单位保障灭火救援期间自来水供应;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人员救治、伤员转运等工作;事发地气象部门负责为灾害现场提供天气情况。
4.3 扩大应急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县(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责对全市灭火力量进行跨区域调动;全市灭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报省消防救援总队,请求进行全省灭火力量跨区域增援;需要调集其他社会力量时,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向上一级政府汇报,协调解决。
4.4 响应措施
4.4.1 人员疏散
在专业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受到火灾威胁区域内的人员快速疏散,并组织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4.2 医疗救治
卫生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
4.4.3 受灾群众安置
应急部门组织力量筹集和调运棉被、帐篷等生活安置物资,负责联系和选择安置地点及临时帐篷的搭建工作。
4.4.4 社会治安维护
事发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维护受灾区域的社会秩序,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现场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4.4.5 信息发布
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火灾事故信息应由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并同意后发布;参与火灾扑救和调查的人员,未经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不得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4.5 市应急指挥部响应职责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协调、组织、调集灭火力量救助人员和扑救火灾;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现场通信、电力以及现场处置灾情车辆的畅通;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止灾情蔓延扩大;组织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后,除执行Ⅲ级响应全部职责外,按照省级应急指挥部指示,认真执行和落实省级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和要求,配合开展好各项工作。
4.6 响应结束
在火灾扑救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火灾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疫病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建设部门协调有关鉴定机构对受灾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5.2 事故调查
Ⅳ级火灾事故由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等问题进行调查;由县(区)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调查。
Ⅲ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调查组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和事发地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等问题进行调查;会同县(区)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调查。
Ⅱ、Ⅰ级火灾事故在省政府调查组的领导下,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事发地消防救援、纪委监委、司法等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在同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全市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并由消防救援队伍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火灾应急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及时协调解决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6.3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督促县(区)卫生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负责对消防救援机构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长庆桥火车站、民航天水机场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 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天水广播电视台、陇东报社、市教育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宣传及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火灾事故通俗读本,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7.3 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水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天水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发布火灾处置相关信息和公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舆论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执行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同各参战单位完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处置;参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专家参与救援,调集大型工程机械、危化品运输及输转设备、特殊救援物资参与灭火应急救援行动,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物资设备支持。协调森林消防部门及地方灭火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负责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对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火灾现场,组织划定区域内人员疏散工作;网监支队负责实时监控网络舆情,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交警支队根据现场救援工作实际需要,指导辖区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交通管制和警戒,确保灭火救援区域交通顺畅,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引导消防救援力量及时、安全的进入火灾现场,视情调集事故清障车辆,清理火灾现场周边区域。同时,公安机关协助调集救援所需的铲车、吊车、拖车等社会救援物资。
市财政局:协调解决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对大气、土壤和水环境进行监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超标区域范围和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
市建设局: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火灾事故影响的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协助灭火救援工作开展;调度市供水部门对火灾现场供水管网增压供水,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供水保障灭火用水;调集洒水车和园林绿化车为现场消防车辆供水。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数据并进行分析;根据救援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协助处置危化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统筹制定各类综合灭火应急救援分项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天水森林消防大队: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预案,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调集危化品运输车辆及输转设备,协助处置危化品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实施倒罐等技术作业。
市气象局: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指导火灾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指导火灾现场防雷工作。
市卫健委:在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灭火应急救援现场待命,随时准备实施现场急救和伤员转运;对在灭火应急救援中受伤的消防指战员、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急救,迅速控制伤情,视情转送医院进行急救。
国网天水供电公司: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火灾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调度应急供电设备等。
天水市自来水公司:根据指挥部命令,为局部区域增压供水,为事故处置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电信天水分公司:紧急维护通信设施,确保正常运行;保障灭火现场通信畅通,优先传递各类灭火指挥调度信息。
中石油天水石化公司:发生石油化工产品火灾,油罐、槽罐车、加油站等火灾事故时,按指挥部的要求,调集专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为指挥部现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参战消防救援力量现场灭火,实施关阀、堵漏、断源、防爆等技术操作;根据需要,调集石油槽罐车,为实施现场倒罐作业提供支持。
民航天水机场分公司:发生民航飞行器灾害事故时,负责为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调集专家及技术人员到场协助处置,指导消防救援部门扑救航空器火灾,参与事故善后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死伤人员亲属接待、安置和安抚工作,及时组织救援物资和食品、饮用水、住房等生活物资的调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