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天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
二、报送方式。可以通过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交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广场D座1407室(信封请注明“《天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二)联系电话:0938-8296396;
(三)传真:0938-8295044;
(四)电子邮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29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解释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三)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审核修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四)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
(五)组织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
(六)组织规范性文件解释草案的起草;
(七)组织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
(八)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且属自身职权范围内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规范性文件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主管理的事项;
(五)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立项制度,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
报送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该申请项目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因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司法局提出追加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可作为增加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社会管理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市司法局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文种,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研究,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
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征求各方意见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一)提请审核的报告和送审稿文本;
(二)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评估论证材料;
(五)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公平竞争审查材料;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八)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
(九)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部门所提供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应当现行有效。
市司法局应当对送审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
(二)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四)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六)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禁止性规定;
(七)是否按规定标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八)具体规定是否符合本地实际情况;
(九)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司法局应当组织会商和协调,经会商和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市司法局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送审稿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市司法局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其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后,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成熟的,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四条送审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提出不予同意、暂缓制定或者补充修改的审核意见,书面告知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要求的;
(四)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外,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以及起草部门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五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而无法按正常程序运行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提请市长决定或者签署。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审签稿。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市司法局统一登记、编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规范性文件审签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挂号印发。
未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不予挂号印发。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全文刊登,向社会发布。未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局组织起草部门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一式十份,及制定依据等相关材料,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实行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制度后,按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规范性文件解释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工作中具体应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问题,市司法局可以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
第七章 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组织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规范性文件实行常态化清理和专项清理。有特殊情形的即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起草部门已被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由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清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相同。
第三十八条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部门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行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等方式,评估规范性文件的下列情况:
(一)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公正、效率与便民;
(三)权责统一;
(四)实施成本和效益。
评估完毕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化管理,根据清理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起草、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送审后对审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市司法局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不按要求参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协调会,或者在协调中推诿扯皮、片面强调部门利益、贻误制定工作的,由市司法局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司法局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备案,有失职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调研、论证、公布、备案、评估及清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天政发〔2013〕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