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建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MA74XEXW3H
法定代表人:谢建武
地 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新兴镇谢家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9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1条一烧一烘空心砖隧道窑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甘谷分局环境执法人员2019年6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9年7月1日,我分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环谷告字〔2019〕01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19年7月5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量。
依据上述规定和行政处罚系统裁量结果,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玖拾叁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甘谷支行
收款单位: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 号:620016304010504688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甘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甘谷分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