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tssrmzfbgs/2023-00423
- 组配分类: 政府会议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天政办发〔2023〕37号
- 发布时间: 2023-06-21
- 标题: [天政办发〔2023〕37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3〕37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精神和《省住建厅、省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甘建城〔2022〕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利用、高效能传承”为方针,建立分类科学、保护为主、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正确处理城乡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关系,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被破坏、被拆除等问题,确保全市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有效保护。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全市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建设性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逐步推广以秦州区西关古城为代表的活化利用经验。
到2035年,全市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全部做到应保尽保,健全完善保护体系更加完整、管理机制更加科学、保护成效更加凸显、人文特色更加彰显的保护传承体制机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工作原则
1.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自然资源、住建、文化、文物等部门,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明晰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
2.价值导向,应保尽保。树立科学的历史文化保护理念,以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突出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保护好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和非物质等历史文化遗产,在城乡建设中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3.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在优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潜在价值,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行活化利用,发挥其历史价值、使用价值和社会教育作用。
4.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县区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民众主动性、积极性,构建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构建保护传承体系
5.完善市级保护传承机制。落实国家、省相关要求,建立由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三级保护管理体制构成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县区相应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保护管理体系。建立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和分布图,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要求,按照保护传承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化责任,确保各专项规划和保护任务的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
6.健全保护对象确定机制。以我市不同时代、不同形态的城市、村镇复合型、活态历史文化遗产为主体和依托,构建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近现代优秀建筑为主要内容的保护利用传承有机整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科学编制保护规划
7.编制天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市、县(区)分别编制市级、县(区)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专项规划,并与相应一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完成《天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5—2035)》的修编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8.编制完成列入国家、省、市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9.各级规划编制的重点是注重整体保护,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在地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延续历史风貌。各级保护规划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报备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务局)
(三)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10.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空间分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普查认定公布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专项保护方案编制,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做好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1.确定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地名文化遗产、文化线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保护传承名录,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
12.对天水工业发展进程中,尤其是“三线”建设时期,形成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技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的工业建筑、构筑物和设备、产品、工艺流程等工业遗产进行保护传承。以天水工业博物馆为依托,讲好天水工业故事,弘扬天水工业文化,留住天水工业记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13.挖掘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水文化遗产,纳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传承方案和实施意见,设置保护标志,进行分级分类、分行业保护传承。(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4.对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过程中留下的革命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党史人物的故居、活动地,重要事件、重大战役战斗遗址等红色文化遗产进行深度挖掘,建立保护名录,将全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专项规划,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形成“以用促保”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
15.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老字号、老物件、老剧目进行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打造传统文化品牌,鼓励老字号进行原址、原貌保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持续融入城乡建设
16.保护城乡格局和风貌特色。在城乡建设中,执行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对建设区域进行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妥善处理老城和新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利用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改造,科学论证、合理规划,精心改造,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工业、商业、仓储物流、区域性批发市场等城市功能。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坚决禁止大拆大建,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拆老桥、不填老井、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伐古树名木、不破坏传统风貌,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17.严格保护规划和名录中确定的保护对象。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建设与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加大各类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的整治力度。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按相关法定程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进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18.彰显城市特色。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区及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的管控,对建筑、雕塑设计进行引导,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避免“千城一面”。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9.补齐基础短板。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五)创新推进活化利用
20.全面推进西关古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陇城镇、甘肃历史文化名镇滩歌镇、甘肃历史文化名村秦安县兴国镇凤山村、五营镇邵店村、中国传统村落麦积镇街亭村、新阳镇胡家大庄村、清水县贾川乡梅江村的保护和利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一批名城、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
21.结合伏羲文化、大地湾文化、石窟文化、秦早期文化、三国文化等五大文化及民俗风情,对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进行深度发掘。弘扬天水特色文化,发展文化创新,充分运用天水文化元素,推动天水文创产业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打造一批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示范展示基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信局)
22.加大对红色革命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深入挖掘保护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奋斗历程中形成的历史遗迹、革命事迹。传承好红色文化,做强红色文化产业,提高革命旧址、纪念设施的保护等级,提升展陈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
23.活化利用工农业及灌溉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及历史建筑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修缮、加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既要加强、改善和优化各种使用功能,又要保持其历史文化、建筑风格、个性文脉的美感和魅力以及深厚的精神内涵。探索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发展路径,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文旅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发改、工信、民政、财政、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同融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库,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文旅项目的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开展学术交流研讨。
(二)引导多方参与。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遵循市场规律、善用资本力量,拓宽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渠道。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方案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相关设计方案要进行公示,征求片区居民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加、产权人参与的保护利用措施。市、县(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的建筑文化遗产由使用单位投资维修保护,属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保单位相应级别逐级申报,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专项经费实施保护;属公房的古民居、历史建筑,由市住建部门进行修缮保护。
(三)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城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市、县(区)、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健全巡查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对象的现状、状况进行评估,对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体检”,建立对各类保护规划贯彻落实的督查制度,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四)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谋划,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支持国家、省、市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拓展资金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促进保护利用工作的良性发展。
(五)强化宣传培训。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升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传统文化主题活动,统筹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传播平台,大力宣传天水历史文化资源和发展成果,提升天水历史文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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