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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3914629N/2022-07740
  • 组配分类: 天政办发文件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8-0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22-08-09
  • 标题: [天政办发〔2022〕55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2〕55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09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解读关联:【图片解读】《天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天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天水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调查权限

第一条  调查权限。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办法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

第三条  性质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运输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舟艇、飞机等特种设备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铁路、森林草原火灾;

(五)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四条  酝酿调查组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成。

第五条  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一般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也可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由应急管理、纪委监委、公安、人社、民政、工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也可邀请有关社会力量、专家参与调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确认人员伤亡情况,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调查组分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保障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综合组职责  综合组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组长由调查组指定,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召开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综合协调调查组工作;

(三)掌握各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调查组部署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职责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力量、专家等组成,组长由调查组指定,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组部署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职责  管理组由纪委监委、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组成,组长由调查组指定,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组部署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五)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障组职责  保障组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人社、工会、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组长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协调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安抚、抚恤、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开展受灾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救助。

第八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范围

第九条  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和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维保以及监管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管理组确定,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现场调查。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现场实验等环节,全面客观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二条  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是否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对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重点调查当地政府、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到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  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好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协作,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注重与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开展协作,研讨会商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强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保障能力。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四条  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直接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五条  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

第十六条  认定火灾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做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等刑事犯罪。

调查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是否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重点认定以下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引火源、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起火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六章  处理和移送

第十八条  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意见建议;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需要问责追责的,移送纪委监委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九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时限。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和人员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和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提出拟处理意见。意见应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3.移送纪委监委处理的单位及人员;4.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报送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应当抄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案。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依法依规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发至下一级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党委及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估内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人民政府成立评估组,对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问题整改。经评估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评估报告15日内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未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应及时向地方党委、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用语解释:

(一)本办法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本级。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省上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主办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 741000    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西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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