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914629N/2022-07278
- 组配分类: 天政办发文件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5-1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22-05-17
- 标题: [天政办发〔2022〕41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2〕41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解读关联:【图片解读】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
(4)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5)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事故;
(6)其它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 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涉核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根据《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原则,我市辖区内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可请求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或派出相关技术力量支援。
2.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负责指挥市内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等工作;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审定向省上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协助做好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跨市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监督和评价,必要时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应急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应急保障组、专家咨询组。
(1)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承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指导;开展辐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
(2)应急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专家组,确定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组织辐射应急医疗专家组对可能受辐射损伤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洗消、医学救治和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等措施;负责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3)应急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与回迁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及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等工作,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4)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正确引导舆论。
(5)应急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解决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组的临时办公与医疗场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物资的保障工作。
(6)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省级核技术监测机构、有关科研院所等单位中从事辐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或委托省级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组成。
主要职责: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处置技术方案;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配合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和实际情况,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4)市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和应急物资保障。
(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6)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能力维持等资金保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交通工具的支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信息报送、应急监测、定性定级等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向上级报告和向公众公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9)市自然资源局: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事故的调查工作。
(10)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故应急行动中应急通信保障。
(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期间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
(12)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河湖及水工程相关资料;必要时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
2.4 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一般辐射事故)、Ⅲ级(较大辐射事故)、Ⅱ级(重大辐射事故)、Ⅰ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Ⅰ级、Ⅱ级及跨市州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3.2 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2.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和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根据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相应的组织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先期应急处置:对我市范围内突发的任何辐射事故,事发地第一时间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报,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在得到辐射事故研判结果后,初步认定应急响应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省级核实情况,在组成省级应急响应队伍后,市应急指挥部归入省级应急响应队伍,服从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实施辐射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在归入省级应急响应队伍的过程中,要做好市级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汇报,资料档案、应急物资的整理交接,以及市级应急响应各组与省级应急响应各组职责分工的对接。
3.2.2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向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和帮助的请求。
根据事故报告信息,按下列程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参与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2)组成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对事故现场实施环境监察,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尽快确定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帮助。
(3)组成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分析研判情况,尽快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保障。
(4)组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尽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组成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6)组成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及时跟进辐射事故应急进展,对应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向媒体和社会作权威信息发布。
(7)开通与事发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2.3扩大应急
波及我市的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当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我市某个地区时,县(区)人民政府或经开区管委会在接到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通知后,立即做好进行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在市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的组织、支援、协调下对事故发生后的辐射环境开展应急监测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建议。
3.3 事故报告与处理
3.3.1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应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直至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响应终止后,当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3.3.2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续报须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辐射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社会维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5 应急状态的终止
3.5.1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且无继发的可能;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事发地政府应逐级上报至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可视情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属地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3.5.2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性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5)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3.5.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一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10天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一周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4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4.2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4.3 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能力建设、资源整合等方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确保技术能力能够满足我市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4.4 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组建或落实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能力建设,确保辐射事故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4.5 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正常使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4.6.2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制定辐射事故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6.3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实战能力。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原则上市级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根据演习经验反馈,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5 附则
5.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应当及时制、修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2 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17〕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2.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物资清单一览表
4.天水市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天水市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天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备注 |
1 |
市委宣传部 |
8299626 |
8299626 |
|
2 |
市委网信办 |
8366089 |
8305026 |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8214104 |
8214104 |
|
4 |
市公安局 |
8886332 |
8886332 |
|
5 |
市卫生健康委 |
8213852 |
8213852 |
|
6 |
市应急管理局 |
8623960 |
8623960 |
|
7 |
市交通运输局 |
8216495 |
8212151 |
|
8 |
市工信局 |
6811896 |
6811896 |
|
9 |
市财政局 |
8214139 |
8214139 |
|
10 |
市自然资源局 |
8623005 |
8623005 |
|
11 |
市水务局 |
8213282 |
8213282 |
|
12 |
市气象局 |
8384818 |
8384818 |
附件3
品名 |
数量 |
备注 |
|
手提式巡测γ谱仪 |
2 |
满足应急监测 |
|
表面污染测量仪 |
2 |
||
空气采样器 |
2 |
||
车载数据通讯系统 |
2 |
满足应急通讯 |
|
现场个人防护装备 |
6套 |
满足应急处置防护 |
|
对讲机 |
6部 |
满足对讲功能 |
|
防雨防寒 |
雨伞 |
20把 |
满足不良天气情况应对 |
军用雨衣 |
20件 |
||
军用雨靴 |
20双 |
||
防寒服 |
20件 |
||
应急照明 |
强光手电 |
20个 |
满足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灯 |
5台 |
||
应急生活用品 |
折叠单人床 |
10张 |
满足夜间应急值守需要 |
洗漱用品 |
10套 |
||
应急食品 |
应急食品 |
若干 |
满足应急准备时应急值班人员(2人计)10天需求量,定期更新;满足应急响应时全体应急人员需求。 |
附件4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邮 编 |
||||||||||||
电 话 |
传 真 |
联系人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经过 情况 |
||||||||||||||
报告人签字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5
事故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 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 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