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3914629N/2022-00383
- 组配分类: 天政办发文件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1-10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22-01-14
- 标题: [天政办发〔2022〕2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2〕2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解读关联:【文字解读】《天水市地震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天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13年9月29日印发的《天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13〕133号)同时废止。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天水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及毗邻区域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天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天水支队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慈善总会、天水火车站、天水机场、天水银保监分局、天水供电公司、中石油天水销售公司、中石化天水石油公司、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
总指挥负责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各副总指挥按分管工作和联系单位,负责11个工作组承担的职责任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地震局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负责制定辖区内人口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
2.1.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
(2)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3)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支持县区开展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
(4)视灾情发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5)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依据震情、灾情及发展趋势,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需要支援的事项。
(7)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在重灾区所在县区成立相应的市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承办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建立战时联合办公制度,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天水军分区、天水预备役旅、武警天水支队、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天水机场、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处置次生灾害等。
(3)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天水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天水供电公司、天水电信公司、天水移动公司、天水联通公司。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县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和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和帮扶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加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天水军分区、天水预备役旅、武警天水支队、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抽调专家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防疫方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天水机场、天水军分区、天水预备役旅、武警天水支队、天水火车站。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维护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负责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7)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天水广播电视台、天水银保监分局、天水供电公司、天水电信公司、天水移动公司、天水联通公司、天水火车站、天水机场、中石油天水销售公司、中石化天水石油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应急物资供应;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8)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
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天水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天水地震监测中心站、天水机场。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做好余震防范应对;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溃坝、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要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司法局、武警天水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有关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外事办、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红十字会、天水机场。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釆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活动。
(11)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事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天水广播电视台、天水电信公司、天水移动公司、天水联通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按规定组织安排境外、港澳台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做好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
2.1.4 市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在灾区成立相应的市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
现场处置任务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统筹协调安排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工作。
2.2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地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省上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灾害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一般地震灾害(Ⅳ级)4个等级。各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4.5级以上地震、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包括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和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3.2 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
3.2.1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调度下,由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受灾地区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3.2.2 响应分级
依据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地震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县区地震局和天水地震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收集和分析处理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指导预报区域加强应急防范。
4.2 震情速报
发生有感地震(临近市州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快速确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地震局立即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有关灾情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
发现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外事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文旅局,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和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收集灾情。受灾县区政府迅速摸排灾情,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各成员单位迅速摸排本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综合研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综合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全面了解掌握灾情。
(5)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调度、协调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协调驻市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
(6)实施交通管制。对通往灾区的主要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及时进出灾区,设立救援物资车辆停车卸载场地,保障灾区内部道路畅通。
(7)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8)开展灾情损失评估。对地震致灾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和极震区烈度等信息,制作震中位置图、震中距重要城市距离图等应急救灾专题图件。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发震构造研究,通过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9)加强监测和震情研判。加密开展震情流动监测研判,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通报震区余震分布情况;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次生灾害危险源监测,及时预报预警;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0)灾害风险排查。对灾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要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坍塌等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灾区集中安置点和应急避难场所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
(11)抢修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运输路线,组织制定紧急运输保障方案,规划运输路线,综合调配运力,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组织调集通信、供电、供水等车辆,优先确保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等;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2)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灾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指导灾区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
(13)加强新闻报道。按要求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权威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14)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受灾地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5)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县(区)党委、政府实施救灾救助,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和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等。
(16)加强应急值守。震后72小时内,各成员单位安排1名县处级干部和至少1名科级干部在总指挥部办公点值班值守;震后4至7天内,安排至少1名科级干部集中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值守。
5.2 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参照地震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参照地震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地震应急Ⅳ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县区党委、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派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县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灾区需求在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方面进行性支援。
针对灾情超出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一般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参照Ⅲ级应急响应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6 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设施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和省政府安排部署,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或指导县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市、县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震级在4.5级以下,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收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2 临震应急事件
短临地震预报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促指导地震预报区域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地震预报区域党委、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并视情组织人员避震疏散或撤离。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普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地震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并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在临震预报期满的前一天,市地震局根据震情会商结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临震预报延期或撤销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8.3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地震传言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迅速对地震传言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传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如地震传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组织联合工作组赴地震传言影响地区,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传言。
8.4 邻近地区地震事件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近地区,但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迅速分析地震对我市的影响,根据省地震局给出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和市地震局研判结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开展处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工作。
8.5 支援外省市特大、重大地震事件
当外省、市发生特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省政府要求我市支援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对外支援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天水火车站、天水机场等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筹措和运送等工作。
9 保障措施
9.1应急指挥系统保障
市、县区政府设置应急指挥场所,建立健全相应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有条件的乡镇政府积极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县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市、县区应急、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快速反馈,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调度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9.2 队伍建设
市、县区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建立军地协作联动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灾害应急提供技术支撑。
9.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生活救助、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工程抢险、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抗震救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对启动市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区政府请求,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9.4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
9.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信局组织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畅通。
天水广播电视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受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有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畅通。
天水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天水火车站、天水机场等加强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红十字会等单位要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应急、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县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乡(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2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地震灾害的县区,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11 附 则
11.1 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1.2 监督检查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和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灾害防范应对措施,切实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11.3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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