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20230627-084344-471
- 组配分类: 天政办发文件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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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7-05-17
- 标题: [天政办发〔2017〕7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7〕7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03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通知》(甘建设〔2017〕50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水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明确部门责任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全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包括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和监管工作等),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三)以下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建设部门要将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流程。除此之外,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具体范围: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加强防雷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
(一)按要求取消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气象部门不再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初审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三)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全市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尽快建立防雷检测资质单位备案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将建设工程防雷随工检测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气象部门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强化对各类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尤其是针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审批及防雷检测要重点督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五)已安装防雷装置的业主单位或者业主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气象等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单位及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业主要积极主动配合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三、落实防雷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
(二)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健全雷电灾害报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部门防雷安全执法协作机制,形成与各部门之间的防雷安全监管共享机制,通过“双随机”抽查,确保对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到位。
(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143号),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中。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防雷安全的监督。
(五)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测项目,落实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制度是强化防雷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防雷安全的重要手段。天水属于雷电灾害的高发区,各种投入使用的避雷装置能够正常安全工作是雷电灾害防御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在对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务必要将防雷定期检测报告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对未开展防雷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责令整改。
四、统筹协调,确保交接工作平稳有序
(一)市县两级气象、建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进行划分,制定工作交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修订相关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做好网上行权等相关工作。
(二)气象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从2017年6月1日起,市、县两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申请,由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2017年6月1日之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完成。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于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优化工作全面完成。
(二)气象、建设部门要牵头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成员名单与协调会议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通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1.天水市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2.天水市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方案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附件1
天水市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2
天水市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建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精神,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成员单位
气象局、建设局、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化旅游局、编办、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消防支队。
协调会议由市气象局、市建设局担任召集工作,各成员单位分管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成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告知市气象局办公室。
三、会议职责
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气象局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协调会议的组织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会务组织工作;
2.传达协调会议关于防雷管理重大问题的决定;
3.为成员单位提供防雷安全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及指导。
四、议事规则
1.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的成员全部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解决防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需要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相互交流经验和做法。
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成员单位的要求,临时召开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
2.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通知市气象局办公室,并委派熟悉该领域工作的同志参加。
3.每次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成员职责
负责本部门与市气象局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参加会议,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提出问题和建议,交流本部门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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