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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30627-084328-153
  • 组配分类: 天政办发文件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17-03-30
  • 标题: [天政办发〔2017〕28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天水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7〕28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天水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30 信息来源: 天水市政府网 浏览次数: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天水市
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
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委农工部、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统计局、市残联七部门制定的《天水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天水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委农工部 市财政局
市建设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19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按现行扶贫标准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精准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2.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3.坚持动态管理。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定期核查,建立工作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户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4.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
  以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构筑“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在标准、对象、程序、信息等方面的有效衔接,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保持一致,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圆满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任务,为与全国、全省一道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和扶贫成果,实现贫困人口同步进入小康。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一是精准认定低保与扶贫对象。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区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农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二是加大社会救助支持力度。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在统一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三户一孤”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各县区根据实际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三是综合运用扶贫开发政策。对不在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残疾人,统筹使用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产业扶持、异地搬迁、教育扶持等政策扶持范围。对现有住房属危房且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总体部署,做好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其居住条件。四是不断提升救助保障能力。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各县区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一是做好台账比对,摸清对象底数。民政、扶贫部门要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调查摸底和台账比对工作,摸清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低保条件的具体情况。二是明确认定方法,完善评估体系。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贫困家庭,民政部门运用“3+1”测评办法(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情况与民主评议加权评分)进行倒排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享受农村低保的贫困家庭,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对象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三是完善核查机制,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农村低保对象按照有效期管理、定期核查制度要求和“3+1”测评办法,对所有对象进行核查核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退出验收标准和办法,对未达到脱贫线和返贫人口进行核对。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施项目当年扣除就业成本的80%,其后每年扣除比例减少20%。“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以及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医疗保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一是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各县区在确保达到全省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保障对象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科学合理测算,确定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的幅度,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对于农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通过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实现政策性脱贫;对于其他低保家庭,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四)加强管理衔接。各县区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农村低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作用,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区民政、扶贫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要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依据,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参照扶贫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将符合和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分别纳入或退出农村低保。
  (五)加强机制衔接。一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与无缝衔接,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通力合作,定期会商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变化情况,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市级每年、县区每半年、乡镇每季度比对一次台账数据。从2017 年起,所有农村低保对象信息都要录入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管理,每季度核对更新。县区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是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家庭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贫困家庭收入、财产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三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县区政务大厅或民政局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要明确有关职责,完善部门转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四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农村贫困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实施社会救助。五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多元帮助和服务。发挥村(居)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家庭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行业部门对接(2017年3月底前)。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危房改造等政策,非建档立卡范围其他贫困户中符合扶贫政策,以及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调查摸底情况,逐户逐人比对台账,加强部门之间政策制度和人员数据的对接,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制定实施办法(2017年4月15日前)。各县区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县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衔接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等内容。各县区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实施办法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三)推进工作落实(2017年4月—2019年12月)。各县区要按照具体的操作办法,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从2017年起,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四)全面总结提高(2020年1月—2020年12月)。各县区要对照本实施方案,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扶贫标准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农村低保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和残联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建设部门落实好农村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和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的危房改造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提高使用效益。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增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扶贫、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各县区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开发、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扶贫、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扶贫、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相关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考核监督,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甘肃省贫困县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上有关规定,加强考核问效,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县区政策衔接落实情况的督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2017年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将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五)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区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宣传册、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农村低保、扶贫开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宣传活动,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脱贫信心,鼓励贫困人口自立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努力实现脱贫致富,形成家庭努力、社会扶助、政府兜底的责任共担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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