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tssrmzfbgs/2024-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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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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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12-29
- 标题: [天政办发〔2023〕59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3〕59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建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管理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医保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工作,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及认定条件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具体认定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天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认定;特困人员,按照《天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实施办法》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照《甘肃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第二部分第四款规定的标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照《天水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标准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按照《天水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认定;其他困难人员由县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依托甘肃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强化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应用,实现城乡统筹、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动态管理的目标。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人社、住建、乡村振兴、卫健、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二)强化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建设。各级民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干部入户走访、部门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逐级上传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乡村振兴部门通过约定的信息共享方式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数据汇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做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强化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要畅通申报渠道,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监测比对+铁脚板走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要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要加强线下核查,全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走访摸排困难群众作为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重点走访残疾人家庭、无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家庭、有重病患者或慢性病人的家庭、有高中及以上学生家庭、遇到急难事项或意外事故的家庭等。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救助条件的立即启动救助程序,及时将审核认定结果录入上传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举措,认真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摸底排查、监测预警和政策落实。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级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转交(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对于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核查或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在信息管理平台上予以清除,同时终止救助。
四、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
根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救助帮扶。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五)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六)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方面: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倾斜救助。在天水市内发生急危重伤病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方面:严格执行《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数据信息比对,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关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对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动态监测,按照相关规定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纳入资助范围。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对以上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学业成绩和技能表现优异的中职学生可申请评定国家奖学金;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路费,落实普通高校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做到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3.住房救助方面: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有条件的县区配租公租房为补充的方式,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其他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等方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参照《天水市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科学合理确定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4.就业救助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就业救助。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落实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告知本人主动申请,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5.受灾人员救助方面: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七)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情况特别紧急的,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程序,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可采取直接救助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对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进行登记,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切实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环境、个人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积极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提标扩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九)开展其他救助帮扶及慈善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可根据当地救助政策给予取暖救助、殡葬费用减免等。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鼓励开展慈善帮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五、强化保障措施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加强数据共享、比对、归集,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牵头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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