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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tssrmzfbgs/2025-00133
  • 组配分类: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25-03-11
  • 标题: [天政发〔2025〕4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水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25〕4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水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3-1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TSFD-2025Z-001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9日

天水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利用、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畜牧、教育、邮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和贮存固体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全分类、全收集、全处置的有效覆盖。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制定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措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按照规划统筹建设辖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危险废物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十一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回收分拣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和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第十七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统筹生产发展和环境风险防控;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科学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制定相关计划,及时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护措施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每年将管理台账的内容和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登记。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运输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处置设施上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或者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飞灰、废活性炭等固体废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的转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保存相关环境监测记录,并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数量、来源、流向、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或者经营记录簿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管理和处置。有害垃圾的范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调整。

家庭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利用或者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农业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管理。

鼓励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开展废旧农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八条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主办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 741000    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西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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