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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tssrmzfbgs/2024-00147
  • 组配分类: 天政办发文件
  •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1-11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22-01-11
  • 标题: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1-1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21〕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专用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引导公民增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意识。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96119投诉电话等多种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控制擅自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   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四)对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或逾期未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行为,依法予以  处理;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二)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车通道管理能力;

(四)对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当事先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在审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招牌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居民住宅小区外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违规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二)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位时,要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原有文件确实无法提供的,根据建筑现状依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二)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多次违法停车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居(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居(村)民疏通公共通道,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车通道设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当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三)商业步行街街口的路障可设置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法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依法设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强制清理。

第十八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鼓励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确需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消防车可通行的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等要求;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四)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示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居民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

(五)对违法搭建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拨打96119投诉电话反映。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本市场区域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行宽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应当落实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三)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且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将其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临时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主办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 741000    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西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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