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tssrmzfbgs/2026-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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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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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6-02-11
- 标题: 养老服务政策指南
养老服务政策指南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甘财社〔2018〕134号)精神,全省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对自建的按照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省级80%,市、县区各10%),租赁用房租期在5年以上的按照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5000元(省级80%,市、县区各10%)。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5〕49号)精神,全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以入住老年人身体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自理老人100元/人/月、半失能(轻度、中度失能)老人200元/人/月、失能(重度失能)老人3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基础补贴。同时,在基础补贴标准上,对五级、四级、三级养老机构分别每人每月增加50元、40元、30元的浮动补贴;对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浮动补贴。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具有天水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资金等方式提供,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
相关政策衔接规定: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高龄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四、老年人高龄津贴
发放范围:具有天水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
发放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申办程序: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地为基础,对于已参保的老年人,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发放高龄津贴。对于未参保的老年人,按照“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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