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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办法
索引号:gxhzslhs/2024-00021  发布机构:天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会议部署,结合总社每年对各省级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要求和全省供销系统改革发展实际,提高考核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发挥综合业绩考核“指挥棒”作用,推进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对各市州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各市州社)的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第三条  综合业绩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总社、省社重点工作任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综合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聚焦主业,突出重点,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各地工作实绩;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营造争先创优、开拓进取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六条  综合业绩考核工作在省社党组、理事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省社建立综合业绩考核会商机制,省社合作指导处牵头组织实施,现代流通处、财务处等有关处室共同参与。在每年总社考核通知下发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当年具体考核通知。

第八条  各市州社应当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及时向省社合作指导处提供数据和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九条  省社合作指导处对各市州社提供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整理后,按照处室职责分工分送现代流通处、财务处等有关处室,有关处室结合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及掌握的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初审、评分,并及时反馈合作指导处。

第十条  省社合作指导处对初审情况进行汇总复核,征求监事会意见后(必要时可征求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社纪检监察组意见),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提交省社党组或理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四个等级。对参与综合业绩考核的各市州社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违纪违法情况和本系统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其考核结果做降一级处理。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且连续两年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综合业绩考核以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财务报表管理系统为基础,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情况。重点考核开展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城乡综合服务等情况。

(二)加强组织体系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基层组织发展质量、“社资委”内部监督等联合社治理机制建设情况。

(三)主要经济指标运行情况。重点考核全系统经营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情况及经济效益指标。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主要业务数据指标着重考核全资、控股企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重点考核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落实全面从严治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工作情况。

(五)其他指标。重点考核省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指标原则上与总社保持一致,也可根据每年重点工作任务酌情调整。

第十三条  按照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综合考虑数据可获得性、可验证性及我省供销系统情况等方面因素,结合总社对各省级社考核指标,设置市州社综合业绩考核指标。

综合业绩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50分。

对考核指标的评分,按照客观公正、口径一致、分类计分的原则进行。计分规则如下:

(一)考核下达任务的指标: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比例计分。

(二)考核绝对值的指标:将总数值除以本地区县级社数量,再按平均数最大的得满分,其它按相应比例计分。

(三)考核增长率的指标:达到全系统平均增长率的按该项指标分值的50%得中间分,高于或低于全系统平均增长率的,在中间分基础上按比例加分或减分,增长率最高的得满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四)考核覆盖率或完成比例的指标:全覆盖或全部完成的得满分,其他按相应比例计分。

(五)考核具体工作事项完成情况的指标:根据各市州社的工作部署、实施举措、推进成效和配套政策情况评分。以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为考核依据,按照省社和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切实推动有关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得满分,未开展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六)考核宣传工作情况的指标:对中央和省市级主流媒体刊载、领导批示、群众评价、社会反响等进行综合考虑评分。

(七)考核除以上类别指标之外的其它指标,省社将确定专门的计分标准。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根据各市州社综合得分排名,省社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较好的市州社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另:设置进步奖两名,分别为较上一年度得分进步最多的市州社及排名进位最大的市州社;设置发展质量奖两名,即在本年度内全资、控股企业(包括基层社)营业总收入及增长率、利润总额及增长率最高的前两名市州社,计算方法参照第十三条执行。省社对市州社考核情况在当年理事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印发系统,并抄送市州党委、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社负责解释。市州社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针对下级社的考核办法,报省社合作指导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综合业绩考核办法》(甘供销〔2022〕6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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