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发改价格〔2026〕12号
各县区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停车设施经营单位:
根据中央第十四巡视组移交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彰显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参照周边城市停车收费管理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天发改价格〔2023〕21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天发改价格〔2023〕211号)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情形的基础上,增加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享受优惠的条款。即将原《天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五)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由残疾人持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各县区要督促辖区内停车设施经营单位严格贯彻落实停车免费政策,尽快更换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水市公安局
天水市财政局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