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管理,规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录库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相关机关进行处理,确保价格行政执法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资格,自行建立本机构的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执法证号、有效期等。
第九条 将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录库的所有单位作为随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并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在价格监管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省上的专项检查工作逐步健全完善。
第十条 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机构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单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单位的抽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单位,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直接列入重点检查单位。
第十三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调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被查单位的意见、案件定性依据、自由裁量权依据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案件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自案件处理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发改委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守法自觉性。
第十六条 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