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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tssczj/2026-00083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文机关: 天水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2026-04-07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为做好《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后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政策的衔接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于2026年3月31日联合印发《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6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2025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决定》,其中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且其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单个矿山销售低品位矿产品(金除外)免征资源税”。为便于该政策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统一、高效执行,有必要对绿色矿山名录的界定,以及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和以后纳入的纳税人申请享受政策的时点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关于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纳税人申报享受低品位矿(金除外)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根据《决定》规定,《公告》明确了绿色矿山的定义,绿色矿山名录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为准,包括国家级绿色矿山和省级绿色矿山。同时明确2025年12月1日前已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申报享受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优惠政策;2025年12月1日后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相应名录发布后次月1日起申报享受。

(二)明确《公告》施行日期。考虑《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前后政策衔接,明确《公告》发布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可按照《公告》相关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且《公告》与《决定》同步施行。同时废止《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202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