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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tssczj/2025-00177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文机关: 天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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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3-05

天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信息来源:天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

天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天水市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有关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民族地区发展相关规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2.健全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3.负责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工作;组织指导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庆典活动,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参与拟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4.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工作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

5.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整理工作。

6.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等工作,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做好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工作。

7.负责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命名工作。

8.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9.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担并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宜。

10.依法管理宗教场所、宗教活动和宗教教职人员;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审批工作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

11.负责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2.负责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领域有关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管理有关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管理穆斯林朝觐工作。

13.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委统战部和省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7号)精神,天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内设办公室、经济发展科、社会事业科、宗教一科、宗教二科(政务服务管理科)共5个科室。

(二)下属事业单位

天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下属1个事业单位,为天水市民族宗教事务中心,是正科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数5名。

(三)人员构成情况

年初委机关实有人员25人,比2020年末增加1人。其中,行政在编人数18人,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工勤在编人员3人,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事业在编人员4人,与去年相比增加1人。退休人员10人,与去年相比没有变化;委机关没有离休人员。

三、部门预算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一)全年收入

2021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427.57万元,比2020年507.6万元减少80.03万元,减少15.7%。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57万元,比2020年506.56万元减少80.0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增加。

(二)全年支出

2021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427.57万元,比2020年427.57万元增加减少80.03万元,减少15.7%。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有所增加。

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87.57万元,比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57.6万元减少了70.03万元,减少19.5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全年人员经费的预算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

(1)项目支出增减情况

2021年项目支出140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10万元,下降6.67%,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宗教工作经费的预算。

(2)项目分类分级情况

2021年批复实施项目4个,共预算支出140万元,其中:宗教团体特需工作经费20万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40万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补助经费30万元;宗教工作经费50万元。

(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57.42万元,比上年的413.47万元增加了350.06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45万元,比上年的53.8万元减少了20.35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17.82万元,比上年的17.23万元增加了0.59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18.8万元,比上年的23.1万元减少了4.3万元。

(四)非税收入

2021年本单位没有非税收入。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21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

四、部门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一)“三公”经费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0.22万元,比2020年的0.52万元减少了0.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均没有作出预算,只对公务接待费预算0.22万元, (二)培训费

培训费1.59万元,比2020年预算数3.03万元减少了1.44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三)会议费

会议费没有作出预算主要原因是按照压缩开支的总体要求我委对会议作了调整。

(四)机关运行费

机关运行费13.09万元,比2021年预算数20.52万元减少了7.36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办公费和差旅费增加。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拟采购固定资产预算总额11.12万元,较2020年的13.47万元减少了2.3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各科室以增加了新的电脑和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单位车改完成后无公务用车。2022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三)部门绩效评价进展情况

2021年预算中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4个,分别为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补助经费、宗教团体特需工作经费。具体为:

1.宗教工作经费。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和宗教政策法规宣传。依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12﹞5号)设立该项目。加强宗教工作补助经费50万元,主要用于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政策法规宣传、处置突发事件和宗教领域维稳。

2.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专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4号),依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5﹞23号)设立该项目,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天水市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40万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图书馆、文化广场等场所建设经费补助;重点文化产业发展补助。

3.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补助经费。按照全市民族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坚持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制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的总任务,坚持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的总要求,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为抓手,唱响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天水做出新的贡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补助经费30万元,主要用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快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步伐;改善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民族事务依法治理。

4. 宗教团体特需工作经费。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市级团体建设,保障宗教团体正常开展工作,健全联谊交友制度,密切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联系,在宗教界人才队伍建设上发挥联系引导作用。宗教团体特需工作经费20万元,主要用于举办宗教界人士政策法规培训班;协助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宗教教义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支持宗教团体制定教职人员行为规范,保障宗教团体正常开展工作。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预算单位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政府性基金:指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附件1:2021年预算公开表

附件2:2021年绩效目标指标表

附件3:2021年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天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