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13914688R/2021-0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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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天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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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3-12
天水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2021年预算公开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天水市委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水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7号)等精神,2019年2月,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整建制转隶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7月,天水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更名为天水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1、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职能
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指导县区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拟定统筹区内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制度、标准、流程
(三)负责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待遇资格认证、待遇核算、转移接续、个人账户管理等经办服务,负责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审核;
(四)承担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含门诊)直接结算审核、清算工作。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经办服务;
(五)承担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向定点医药机构审核拨付市本级参保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负责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的缴纳情况以及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工作;
(八)负责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数据汇总、统计;
(九)承担县区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的指导;
(十)承办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机构设置
综合科。负责党务、政务、事务、对外联络、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措施,起草各类汇报、总结,督促检查上级政策、本单位决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工作;负责议提案、市长专线督办件及信访件的呈批、催办、上报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安全卫生、人事档案等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保服务科。负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健全维护参保单位、人员基础数据信息。负责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核定、人员增减、信息变更等工作。负责参保手册办理发放等工作。衔接商业保险公司做好市本级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负责向税务部门推送市本级医疗保险费征缴数据。督促市本级参保单位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和国家公务员补助。定期对市本级参保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决策参考依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核对、发放和卡鉴权工作。指导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参保服务业务工作。
账户管理科。负责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年度清算工作(含关闭、破产企业预留医疗保障基金清算)。依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实际征缴数据开展基金征缴到账记录和欠费统计汇总,向税务部门反馈清算数据。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管理、查询、核对、计发及个人权益告知工作。做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出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封锁、解锁意见,向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反馈相关信息。定期对市本级征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决策参考依据。指导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账户管理业务工作。
异地就医结算科。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异地门诊慢特病登记备案。负责市本级参保的异地安置人员和转外就医人员费用直接结算审核、对账、清算以及未实现异地直接结算费用的手工审核。负责统筹区外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审核、对账、明细上传和清算工作。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地生育备案以及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核算工作。负责市本级异地就医公务员医疗补助核算工作。衔接商业保险公司做好异地就医大额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异地协作机制,做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定期对全市异地就医费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决策参考。指导县区医疗保障异地就医业务工作。
待遇核算科。负责市本级8家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一、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天水四零七医院)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申报备案工作。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备案及生育津贴核算工作。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本地就医公务员医疗补助核算工作。配合商业保险公司做好市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核算工作。负责市本级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核算工作。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资格以及享受一、二类公务员待遇资格的认定工作。指导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待遇核算业务工作。
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科。执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业务工作的管理流程,制定相关经办规程。受理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组织开展评估。组织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开展协商谈判,签订医保协议。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定点评估结果和签订医保协议结果。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协议行为,提出协议续签、变更、终止、解除意见。受理、备案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负责与承办市本级大额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协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考核。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指导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内控稽核科。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负责建立完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以及风险防控机制。承办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核定缴纳以及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的稽核工作。负责稽核市本级参保对象参保登记、申报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真实性。负责稽核医疗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缴费情况和个人信息的真实性。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综合评估以及催缴清欠工作。承办市本级各类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复审等内控工作,开展风险排查。承办市本级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生存健康认证工作。承担市本级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统计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医保待遇享受、业务经办等环节信访、举报投诉的受理、排查、转办以及结果反馈、答复、上报等工作。指导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内控稽核工作。
信息档案科。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信息、参保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密、利用、转移等工作,逐步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市本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核对、发放等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档案管理业务。
天水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设全额拨款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3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5名。
三、部门预算收入及支出总体情况
(一)全年收入
2021年收入预算536.38万元,比2020年628.26万元减少91.88万元,减少14.6%。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36.38万元,比2020年370.06万元增加91.88万元,减少的原因是机构改革,业务专项经费减少。
(二)全年支出
2021年支出预算536.38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91.88万元,减少14.6%。
1、基本支出
2021年基本支出536.38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91.88万元,减少14.6 %,减少的原因是机构改革,业务专项经费减少。
2、项目支出
(1)项目支出增减情况
2021年项目支出130万元,比2020年预算无增减。
(2)项目分类分级情况(涉密项目不公开)
2021年项目支出130万元,其中:医保专项工作经费30万元,医保经办服务岗位政府购买服务100万元。
(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指标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35万元,
2、卫生健康支出465.98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26.95万元,
(四)非税收入
2021年天水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无非税收入。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2021年天水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
四、部门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一)三公经费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0.6万元,相较2020年增加0.6万。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相较2020年无增减变化情况。
2.公务接待费0.6万元,相较2020年增加0.6万。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公务接待渐入正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相较2020年无增减变化情况。
(二)培训费
培训费2.2万元,比2020年1.38万元,预算增加0.82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经办大厅服务窗口提升业务能力展开培训。
(三)会议费
会议费0万元,比2020年预算无变化。
(四)机关运行费
机关运行费60.79万元,比2020年预算减少98.1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专项业务经费减少。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天水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1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为76.88万元,其中:通用设备145个,金额为54.35万元;家具用具252个,金额为22.53万元。无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无办公用房和车辆。计提折旧37.4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39.52万元,其中:通用设备净值为22.39万元,家具用具净值为17.13万元。
(三)部门绩效评价进展情况
纳入市级2021年财政预算支出项目绩效系统的项目共1个(医保专项工作经费、),涉及资金3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100%。2021年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各项目绩效目标详见附表。
六、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预算单位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政府性基金:指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附件1:医疗保障服务中心.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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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