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4〕8号)精神,按照“规范公平、以奖代补、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市财政设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二条 为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新农村建设、打造美丽乡村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重点扶持全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范围内,列入年度示范创建计划,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美丽乡村的重点区域,主要包括:
1. 市新农村建设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科学发展示范片带;
2. 市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
3. 市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洁村;
4.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经费(包括开展培训、学习考察、督查考核、宣传推介、制作影像资料等);
5. 其它有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必需资金。
第三章 奖补范围
第五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示范片带、示范村的村庄环境提升、村庄特色风貌打造、村庄亮化绿化、垃圾排水治理、农户危墙改造、村内小巷道硬化、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村内户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超越当地经济水平、不符合村情实际、随意开展的“面子工程”项目,如村庄大门、牌坊、墙体刷白、遮羞墙等建设项目,不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示范片带、示范村、整洁村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奖补资金根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创建进度和各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分两批下拨,第一批预拨资金不超过50%,第二批资金在创建完成经考核验收合格后进行拨付;未通过考核验收的,第二批不再分配资金,并收回第一批预拨的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市级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安排支持当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片带、示范村、整洁村等重点区域项目建设。
第十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报账制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 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 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费用;
3. 平衡预算;
4. 购置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5. 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报账的各种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或不予报账:
1. 示范村《实施方案》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
2. 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调整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的;
3. 项目建设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
4. 项目施工质量较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5. 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6. 不能按规定提供报账有效文件和原始凭证的;
7.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8. 项目实施期间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是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主体,各乡镇是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各县区要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乡镇套取、截留、挤占、克扣、挪用奖补资金的,责令纠正并收回已补资金,同时停止该乡镇下一年度申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采用造假、欺骗等手段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缴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五年内不再对其安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补助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农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