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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3-05 15:56
    信息来源: 天水市财政局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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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