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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7-11 09:26
    信息来源: 天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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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税法﹝2017﹞4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征管,现就相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上文件规定的符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指纳入各级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关于纳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面积核定:以市(区、县)发改委(局)审定的保障性住房套数为免征基础,单套住房免征面积不能超过90平方米。

      三、五县范围内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履行省上文件规定的相关报批程序,经县政府逐项目审核认定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核准。

      四、以上补充规定随甘财税法﹝2017﹞40号文件配套执行,如国家或省上政策调整亦随之调整或废止。

     

      附件:甘财税法【2017】40号.pdf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