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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集中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7 23:32
信息来源: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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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集中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甘卫医政函〔2020〕77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4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2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四集中”原则(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现就进一步做好集中救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级医院集中救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并全力做好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实时掌握辖区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特别是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救治情况。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确定一家基础条件好、救治能力强的市级定点医院,将辖区内所有确诊病例全部集中到市级指定定点医院救治(甘肃矿区确诊病例转至嘉峪关市指定定点医院救治,部队医院、企业及社会办医院按照属地化转当地市级指定定点医院集中救治)。疑似病例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救治。

  二、发挥救治专家指导作用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目前是第五版)要求规范化诊疗,最大限度降低病死率。特别要对重型、危重型病例加强重点查房、重点会诊,做好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对重型、危重型病例实施动态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专家组指导救治工作要贯穿于医疗救治的全过程。省、市、县各级医疗救治专家组要按照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必要时深入到临床一线开展查房及医疗救治工作,尤其重点做好重型及危重型病例的救治工作,实时掌握辖区内或划片负责区域内确诊病例的病情变化情况,定期进行疗效评估,将评估报告定期报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做好确诊病例转运工作

  各地转运疑似及确诊病例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由市级卫生健康委统筹组织辖区内急救中心,将病例转运至定点救治医院,并做好转运过程中的交接记录。现有各县区的确诊病例必须于2月10日前全部转至市级指定定点医院救治。确诊病例经市级定点医院及市级专家组积极指导治疗后,病情有恶化趋势、确需上转的,请省级医疗救治专家会诊评估,并经省卫生健康委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组同意后,由市州卫生健康委指派专人专车护送至省级定点医院集中救治。在病例转运过程中要严防发生病人死亡或交叉感染事件。

  四、全面保障医疗救治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顾全大局、听从指挥,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四个集中”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先、全力保障好定点医院相关医疗救治、药品供应、防护物资及会诊指导等工作。

  联 系 人:杨飞

  联系电话:0931-4818105、18293172676

  电子邮箱:553868567@qq.com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